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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2/12/21 10:51:38 | 人气: | 762 |
案情简介: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协议,被公司索要72万元天价违约金,后经律师从双方过错程度、公平合理等角度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劳动仲裁庭支持了律师观点,最终只支持了6万元违约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益。竞业禁止违约金代理意见
首先, 竞业协议没有约束力,张某某不应支付违约金:
(一)科技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竞业补偿金:科技公司仲裁中称2019年1月15日向张某某转账6595.8元款项是竞业补偿金与事实不符,科技公司转账摘要中明确标注为工资,该笔款项实际也是补发拖欠张某某在职期间工资,并非竞业补偿金。张某某2018年12月工资为25000元,科技公司在张某某2018年12月14日离职时应发工资为22057 元,但科技公司拖欠至2019年1月15日才支付18530.08。科技公司连工资都没足额发放,更没有支付竞业补偿金。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张某某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前,没有收到过科技公司要求说明工作单位的通知。截止本次庭审时,科技公司已经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补偿金,竞业协议没有生效,对张某某没有约束力。
(二)张某某不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张某某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仅为一般岗位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科技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或高级管理人员,故不属于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主体,竞业协议对张某某没有约束力。
(三)张某某并没有到竞业行为。其离职后从事的职业与科技公司并没有竞争关系。
(四)张某某在职期间,科技公司存在多处违法法律法规行为定在先:1、张某某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没有为其足额缴纳社保;2、张某某离职并非个人自愿,而是科技公司以其业绩不达标为由强迫张某某解除合同;3、在离职时,没有一次性结清并支付张某某工资,至今仍然拖欠工资;竞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科技公司没有遵守合同和法定的先义务行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
其次,无论仲裁委支持违约金与否,本案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都显著过高,显失公平,应当予以调整:
(一)从张某某过错程度来看:1、张某某入职科技公司仅三个半月,时间极短。因达不到业绩被科技公司强迫离职。其主观上不同于不忠实于公司,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主动“跳槽”的恶劣情况;客观上也无法在极短时间内就掌握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科技公司损失。2、张某某被迫离职时认为科技公司没有启动竞业协议,没有既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不遵守竞业协议的主观恶意。科技公司竞业协议系固定格式合同,并非签订后即生效,而是存在复杂的启动条款(详见竞业限制协议附则九.3条):科技公司有权决定解除竞业协议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必须配合。而劳动者无权决定协议是否启动。该条款赋予科技公司对竞业协议的任意解除权,而劳动者不享有,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同时,张某某在被迫离职时根据科技公司连工资都不予结清并拒绝提供工资条的违法表现,按照一般正常人的标准判断推定科技公司根本没有支付启动竞业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启动竞业协议应该由科技公司明确告知。
(二)科技公司多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向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其应当先予履行的义务。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在先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却还要履行竞业限制,没有生活费收入来源,根本无法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三)违约金显著过高,显失公平:即便科技公司认为其支付了6595.8元补偿金,但其主张72万元天价违约金,是补偿金的120倍之巨,显著过高。科技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请求仲裁委根据劳动入职时间段、主观恶意小,是否启动竞业协议存在不确定性,科技公司违法在先,违约金显著过高等情况依法予以下调。
综上,代理人认为因科技公司的违约和违法行为,竞业协议没有约束力,张某某不应支付违约金:且无论仲裁委支持违约金与否,本案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都显著过高,显失公平,申请仲裁委予以下调。
咨询律师电话:1398302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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