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以合同纠纷起诉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起成都某钢铁公司陆续向四川某建筑公司提供了钢材,四川某建筑公司收到钢铁公司后,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货款,向成都某钢铁公司交付了4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但成都某钢铁公司在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拒绝承兑。于是,成都某钢铁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二、法院审理经过、裁判结果及理由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四川某建筑公司抗辩称其已就货款向成都某钢铁公司开具了承兑汇票,本案系票据产生的纠纷,应属于票据纠纷,成都某钢铁公司不能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合同纠纷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合同约定发生本案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合同约定,而非票据规定,商业汇票仅是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四川某建筑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成都某钢铁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该支付方式不仅限于商业汇票方式。四川某建筑公司认为成都某钢铁公司应当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不能以合同纠纷主张权昨于法无据。故判决:四川某建筑公司支付成都某钢铁公司欠付货款。
三、律师代理经过
代理人接受成都某钢铁公司委托后,面临是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还是以票据纠纷案由起诉的问题。按通常的理解,四川某建筑公司已交付了汇票,应视为已支付货款,成都某钢铁公司不能再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并未限制债权人在未获得票据兑付的款项时,可以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而且,为最大可能的实现成都某钢铁公司债权,代理人考虑同时起诉其他责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如果仅以票据纠纷案由起诉,无法最大限度保障成都某钢铁公司的权利。法庭最终采信了代理人的主张,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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