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秦某未取得施工资格就承揽施工项目,未对蔡某、刘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就安排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我们的专业律师一起看看吧。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姚某招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作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安排无证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施工人员坠地死亡。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因此,三名被告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施工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安全规定。
另一方面,被告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对于“重大伤亡事故”的认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行为立案标准规定》的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该规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施工管理人员刘某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属于一个重大事件伤亡安全事故。
以上我们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们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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