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6年3月,潘先生骑自行车在浯南路浯水道公交站附近,与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该轿车又与停在路边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之后,潘先生被送往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
该案件中被告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所说宋某逃逸的情况,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显然这对当事人9万多的医疗费是很不利的,于是在潘先生委托了我们律师代理之后,我们律师首先在商业三者险这部分提出了异议,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就被保险人逃逸责任免除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能对于投保人及原告即潘先生产生效力,经过多次双方辩论,最终法院也认可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我们律师为潘先生在商业险中争取到了近19万的赔偿。当事人非常感激。
(二)启示
在此案中,潘先生及时的委托了我们,在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我们团队以专业的办案态度和对证据的严谨质证,使得当事人获得了更多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如果没有律师,该项赔偿及时判决下来也很难执行,因为肇事方是外来打工者,没有什么可以执行的财产,只能寄希望于商业险的赔付执行,这其中充分体现出律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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