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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2/21 15:12:35 | 人气: | 416 |
近日,网传上海市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学在其官网发布通报称,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据此前报道,近日,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女教师“被丈夫实名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相关截图在网络流传,引发公众关注。
根据网友发布的消息,2月16日上午,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称妻子“出轨”“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
上海女教师被丈夫举报出轨16岁学生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如果女教师出轨未成年男学生构成犯罪吗?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尹姮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一、刑事责任方面
1、学校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从对象上看,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受害人是男性的,不够成强奸罪。
另外,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男子,但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
2、学校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女,若犯罪对象已满16岁,不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3、学校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1、2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罪名的行为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如果学校女教师以强制方法使得男学生违背意愿发生性关系的,则女教师构成刑事犯罪,反之,女教师则不构成犯罪。
二、民事责任方面
女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女教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丈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政责任方面
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该女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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