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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9/2/11 10:29:10 | 人气: | 2905 |
《重庆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编制完成,现进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
一、《规划》基本情况
(一)规划期限
2018年~2030年,基准年为2017年。
(二)规划范围
重庆市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
(三)规划目标
1.科学划定各类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范围。
2.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渔业提质增效、稳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
3.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功能区划分
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将全市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1.禁止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范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庆市境内的其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包括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重庆市境内的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
管理措施:禁止养殖区内已有的水产养殖,由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禁止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2.限制养殖区
限制养殖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津珞璜至马桑溪区实验区和重庆境内其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包括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和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湿地公园合理利用区;除禁养区以外水库水域;禁养区范围以外的三峡水库水域。
管理措施: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在重点水库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水库饲养水产动物的不投饵、不施肥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在限养区内开展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限养区管辖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由于面积缩减、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3.养殖区
养殖区范围: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水域滩涂。包括池塘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其他养殖区(包括设施渔业养殖区、稻田养殖区、低洼地等其他养殖区)。
管理措施: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二、《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联系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重庆市水产学会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13楼
联系人:薛洋、何忠谊
电话(传真):023-86716361,86716359
邮箱:cqscztgk@163.com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识别《规划》自身存在的风险因素;
2.对《规划》的编制及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3.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分析;
4.对《规划》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项目实施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规划》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2.《规划》对群众、团体等自身利益的影响;
3.《规划》可能产生的安全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4.《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5.对《规划》的态度;
6.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技术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县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征询公众意见。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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