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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5/20 9:36:08 | 人气: | 14 |
河北承德车内强奸案越来越扑朔迷离了。
据大风新闻报道,从报警称被强奸,但在收取被告王明(化名)母亲30万元并签署谅解书后,被害人刘丽(化名)先后5次向警方称其系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
我们先来看一下刘丽是如何说明自己是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的。
她说,事后报警的原因是觉得王明没有戴避孕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是因为“和对方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到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
“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
“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发生争吵”。
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
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
从刘丽的这些表述来看,应当都显得非常自然,也都符合逻辑关系与男女发生性关系时可能发生的现象。
如果这一些全是虚构的,就不可能说得如此完美而符合实际情况,很有可能是其当时心理活动的表现。而更有可能是,在发生性关系时,自己是自愿的,只是发生性关系后,觉得吃亏了,就开始报警了。
问题来了,刘丽说的这一切,到底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不可信的,就需要警方补充材料,也需要法院进一步深入调查了。
假如认定王明具有强奸行为,那刘丽在收到坦王明母亲30万元后所说的这一切,当如何理解,是因为30万元而编造出来的吗?如果是编造出来的,事件的性质就变了。
要知道,谅解与自愿完全是两回事。谅解是承认强奸的事实,只是被害人不予追究,法院在裁决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或缓刑。
如果是自愿,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对王明的判决就是错误的。
假如认定王明没有强奸行为,那刘丽报警并认定王明强奸,就是诬告,王明可以反诉刘丽,起诉其诬告,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刘丽公开道歉。
而从一审法院的判决来看,是以强奸罪予以判罚的,只是被害方选择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缓刑。
但是,刘丽5次向警方表达自愿的想法,又当如何看待呢?毕竟,其表达的意思是非常可信的,也是层层递进的,可以作为重要证据采纳。
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亦即王明不是强奸,而是刘丽诬告,不仅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刘丽的30万元也可以收回,且要追究刘丽的诬告责任。
王明还是强奸,但面对刘丽对警方所说的“自愿”,且连续5次表述是自愿的,继续判决强奸是否合适,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值得思考。
到底是强迫还是自愿,需要好好地分析与思考,不要人云亦云,也不要草率判决,如果女方给予警方5次表述都认为是自愿的,还有什么理由不能认为男方是冤枉的呢?而女方存在敲诈含义呢?不然,5次自愿从何说起呢?为了30万元,可以不顾事实吗?甚至可以怀疑,刘丽的报警,是否与对方不答应给钱有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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