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身陷迷魂阵 沦为阶下囚——《反间谍法》普法提示(十二)”的文章。文章讲述了张某的故事,他在境外任职期间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
张某曾是我某驻外机构的公职人员,在境外任职时频繁出入高端场所。在一次宴会上,他结识了境外某企业家协会成员李某。李某出手阔绰,通过各种名义邀请张某参加饭局,迅速拉近了彼此关系,赢得了张某的信任。随着两人交情日渐深厚,张某向李某暗示自己对特殊娱乐场所的兴趣。李某敏锐捕捉到这一信息,迅速向上级汇报,并为张某精心设计了一场“桃色剧本杀”。
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指挥下,李某投其所好,邀请张某前往当地一家情色场所。张某的嫖娼行为被“当地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面对确凿证据,张某只能求助李某。李某为其联系了一位“兄弟”,这位“兄弟”实际上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几番交涉后,张某得以“重获自由”。然而,张某并不知道,这一切都已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记录下来,他们以此为筹码,迫使张某成为他们的棋子。
事后不久,李某的“兄弟”再次与张某见面,亮明了自己的身份,并以张某作为公职人员出入风月场为要挟,胁迫其合作,搜集内部信息。张某在对方威逼利诱下达成“合作”,多次通过打印、拍照、撰写、口述等方式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大量涉密信息,并收取大额经费。在即将离任回国之际,他还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签订“承诺书”,约定回国后继续为对方工作、提供情报,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经国家安全机关缜密侦查,在张某回国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张某因犯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国家秘密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驻外人员身处异国他乡,参与各种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是人之常情,但对外交往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规守纪,严格自我约束,充分认识到自身岗位和掌握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和涉密性,切勿随意透露敏感信息。如一时行差踏错,应及时悬崖勒马。如发现自己在境外遭遇拉拢策反或胁迫诱骗,应保持冷静,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举报反映,积极寻求派驻单位或驻外机构的保护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