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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1/16 16:01:16 | 人气: | 771 |
“我们没有《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律师也没有资格要求查阅我们的《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只要是鹤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就能够出庭。不需要被指派为办案检察官。”
01、2024年5月27日,在鹤壁中院召开的郭建忠、许双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罪一案二审庭前会议中,到庭的检察官如此说。
事情的起因是被告人许双军的辩护人张凯律师、佀化强律师要求查阅检察官的《派员出庭通知书》以确认其出庭资格。
当天有两位检察官和一位检察官助理出席会议,这三位倒是很爽快地坦白了自己没有《派员出庭通知书》。
所谓的《派员出庭通知书》,是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席某一具体案件的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根据这一文书,相应的检察官才具有出席办理具体案件的权力。
但许双军案的二审检察官并不如此看,她们在会上说出了上述让到庭律师大跌眼镜的言论,显然突破了法律的常识。辩护人当然据理力争表示反对。
02、在最高检自己编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第87-88页就明明白白地写着:
“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是否具有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其前提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程序。本公诉人作为本院派员出席的公诉人,具有出庭资格(并出示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后,决定指派出庭的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在被指派为公诉人之后才具备国家公诉人的身份。”
在这本《公诉人出庭指南》中,对公诉人的指南是主动“出示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而本案检察官不仅不主动出示,反而声称律师没有资格要求查阅。
当然,她们也跟本就没法出示,因为她们本就没有。
根据《公诉人出庭指南》,“检察人员在被指派为公诉人之后才具备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本案的检察官没有经过指派,也就不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格。
类似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
如第四百四十五条:“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席第二审法庭。”说明二审出庭需要被指派。
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说明庭前会议的出席资格和开庭时一样的。
可是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检察官并不认账。
她认为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要是检察院的检察官就能行使检察权,也就能出席法庭。
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等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这就意味着检察官需要被检察院指派才能对具体案件行使检察权。
正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不代表法官可以随意审理任何案件,而是需要被法院指派才能审理案件。否则就涉嫌违法干涉案件了。
03、但本案法官显然并不这么认为。
法官说,合议庭合议认为检察官可以继续参加庭前会议。
合议庭合议,似乎成了本案法官处理一切问题的法宝。
张凯律师在会议中反复强调:合议庭有些事情可以合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以合议庭合议的范畴,如果合议决定,法官属于滥用职权。
在本案中,不仅检察官的资格问题可以合议,检察官的回避、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被告人是否应当到庭、非法证据排除是否只包括被告人本人,甚至合议庭是否应该回避等问题,合议庭都进行了合议(这些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无论律师提出什么问题,都可以合议庭合议。而且一经合议,本来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就被否定了。
这其实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04、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总书记更是如此说道:“这些法律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那儿,要多学学、多看看,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在本案中,合议庭对许多问题的合议其实就是将白纸黑字的法律变得模糊不明,将用常识和良知都能判断的问题变得是非不分。
信仰法治才会遵守法律,什么都可以合议,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人治的思维,是对法律的实用主义态度:“有的对法规制度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把法规制度放在眼里,为所欲为、独断专行,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使法规制度形同虚设。”(《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05、本案庭前会议中涉及到的检察官出庭资格问题,以及合议庭认为可以合议的其他问题,其实都涉及到权力的边界问题。
拥有权力的人,总是想无限扩张自己的权力。权力若没有边界,就一定会导致腐败。因为:“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出轨、越轨”。(《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司法权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就得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行使司法权力。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
“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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