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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6/7 10:04:46 | 人气: | 1115 |
多数情况下农用地建设是法律所禁止的,一般来说,情节相对轻微的会作为违法建筑拆除、没收后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过,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并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农用地也是可以建房的。
以下四种常见情形一般不会成为违法建筑
1.建设项目如果需占用农用地,只要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类建设行为一般合法。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2020年3月12日印发的《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但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在1年内作为试点地区,由国务院委托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外,则由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即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育种育苗房、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
3.农业附属设施用房,即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房,包括设施农业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3中情形中不包括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农业园。后者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耕地上擅自建设这类建筑的,涉嫌去年大力整治的“大棚房”,可能会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严厉查处。
4.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后将无可用于建房的劣质地、荒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用于居住生活的房屋。
第4点由于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大部分类似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所以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不仅仅要符合“一户一宅”却没有宅基地的要求,一般还需要符合经村集体组织报批后在“四荒地”、“废地”上建设居住用房的条件。
以下情形有违建风险
1.小产权房。利用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一直是我国法律、政策所明令禁止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开发商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并对社会公开销售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对于购买者而言,这类小产权房因无法办理合法的不动产权登记证而难以再交易、出租,法律风险极大。
2.大棚房。假借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皆属违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大棚房”,通常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流转几十甚至上百亩农用地,统一进行非农建设改造,蔬果种植大棚搭配房间,铺设硬化路面,建设假山、鱼池等。
从外面或者空中看,大棚依然是农业大棚,似乎较改造前并无太大变化,但一旦走入其中就会发现别有洞天。这种偷梁换柱的做法会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触碰了耕地保护的红线。所以,近年来,此类大棚房被予以严厉打击。
3.建造别墅区。19年,各地的“别墅拆违”曾轰动一时,全国范围内类似圈占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别墅群也陆续被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在查办过程中,不仅建设行为人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刑罚追究,背后的官僚主义不作为,也会作为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处理。
4.将养殖场改变用途用于住房或者厂房出租。养殖地一般按农用地管理,因此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但是,有的养殖场因改造为仓库、物流经营场所、住房出租等,则改变了土地的用途,相应的建筑物如果没有审批手续就会被作为违法建筑拆除处理。还没有对此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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